一、主要内容

一、主要内容

本书主要分为七章。

第一章人工智能走向司法,主要从现象入手论证人工智能的工具主义定位,“司法人工智能热”的兴起、客观条件和直接动因。通过对人工智能现状、由来和发展的梳理和描述,笔者得出以下结论:超人工智能并不符合当下现实,本轮人工智能的实质是基于大数据、算法和算力的机器智能而非有机智能,故应对其做工具主义的定位。人工智能在司法领域的应用(也即司法人工智能)早已有之,并有相当多的探索,而我国当下之所以兴起“司法人工智能热”,主要是人民法院信息化建设(客观条件)的成熟和顶层设计助推(主观条件)共同作用的结果。

第二章司法人工智能的基本矛盾,主要从法哲学层面探析司法人工智能的基本矛盾,以此来冷静地看待“司法人工智能热”。首先,该部分对人工智能的本质做了进一步展开,具体论述其自身的工具属性,包括信息的多维度、运作的规模化和技术的中立性等三个方面,它们构成“善假于物”与“司法异化”这对基本矛盾的实体基础。其次,该部分对司法人工智能的主要价值(也即“善假于物”的基本方面)进行了较为详细的论述,具体包括促进司法公正、提升司法效率、优化法院管理和形成系统思维等。在论述中,本书并不是面面俱到式的,而是特别注意到以上价值的满足要具体体现出司法人工智能的特性和方式。如在促进司法公正方面,论及了其与分权制衡、法学方法论等手段之间的具体关系;在提升司法效率方面,论及了其在提高认知高度、丰富认知维度,并以此为支点推进法院政府源头治理、协同治理方面的重要作用;在优化法院管理方面,结合法官绩效考评制度的改进和司法成本—收益分析的框架,论及了决策信息的量化、可计算化;在形成系统思维方面,特别强调了审判业务、法院管理与社会评价的有机融合及司法权运行状况的整体评判。最后,本书将马克思的异化理论引入司法人工智能,认为其不仅体现在司法改革、司法制度等宏观层面,也体现在法院管理者、法官、当事人等主体之间的具体关系上。本书将其概括为三个层面,即技术主义对司法的俘获(司法事业)、对法官主体能动性的侵蚀(司法审判和相关的法院管理)、不平等的固化和放大(社会公正和社会评价),上文理论意义部分已有所阐释,此不赘述。

第三章司法人工智能的理论极限,主要回答司法人工智能不能干什么、不适合干什么和不应干什么的问题。首先,本书针对极限的检视,确定了司法人工智能理论极限的三个方面:技术上的不可能、司法场景中的不适和司法的反制。其次,本书从技术维度阐释了人工智能的“三个不可能”,即不可能超越理性计算范畴、不可能脱离自身条件而发展、不可能超越既定历史条件而创新;从司法场景角度阐释了人工智能对司法不可计算性、动态博弈性、能动创新性的三重不适;从司法自身角度揭示了基于程序正义、司法本体、国家安全的三个反制,较为系统、清晰地厘定了司法人工智能的理论极限。需要强调的是,本书关于客观上的不可能、场景上的不适性和主观上的司法反制的论述存在紧密的内在逻辑关系,因为人工智能在司法场景中的应用,是一个主客观相统一的过程,既要体现工具的固有属性、潜能和作用,也要反映对主体的价值考量。

第四章司法人工智能的现实基线,主要讨论发展司法人工智能的现实条件和存在的主要问题等。首先,本书在总体上概述了发展人工智能的现实基线,主张只有在司法需求的技术导入和技术需求的司法导入相互协调、有效支持的情况下,司法人工智能的基线才能得到切实提高。其次,从司法需求的技术导入层面论述了对司法需求理解不足和司法需求传导不畅的问题。前者主要指法官对司法人工智能态度的不同,对不同方面需求理解的不足,对有效需求与无效需求、现实需求与潜在需求、一般需求和场景需求缺乏系统、全面的梳理总结。后者主要论及司法需求和技术对接的障碍,无论从法院管理者角度看还是从企业技术开发者角度看,其均不能真正替代或准确汇总法官的切实需求,故在缺乏总体有效的体制机制建设的情况下,司法需求难以被充分、有效地传导到技术层面。再次,论述了技术需求在司法支撑方面的不足,集体包括大数据层面司法支撑之不足(法院信息化发展的不充分不平衡、司法公开力度广度的不够、司法数据库标准化建设的不足)和算法层面司法支撑之不足(数据结构化的困难和风险、机器学习和算法监督的困难)。

第五章司法人工智能的总体方向,主要根据前面提到的理论极限和现实基线而确定。首先,本书明确了对司法人工智能应用的基本态度,也即强调司法的主导性和人工智能的工具主义定位,主张只有这样才能克服司法人工智能应用中存在的“善假于物”与“审判异化”的内在矛盾。其次,从理论极限出发,按照人工智能的场景性要求,将司法人工智能的总体场景划分为三大板块,即服务当事人和社会公众、法院管理、司法审判,在逻辑层次上依次由外围走向司法裁断的核心,并对其分别加以阐释,以明晰司法人工智能在其中的介入程度和方式的总体差异。再次,从现实基线出发,论及司法与技术的合作,主要包括强化司法需求的技术导入、强化技术应用的司法支撑和强化交叉人才的培养教育。前两者立足于对短期现状的改观,在技术导入方面包括对无效需求的摒弃、对有效需求的切入及充分释放和顺畅传导等,在司法支撑方面包括司法技术主义思维的树立、大数据层面的司法支撑和司法人工智能的算法规制等。后者则立足于长远发展,通过交叉学科法学基础教育和相关司法制度的试点和变革,进一步为发展应用司法人工智能蓄积力量。

第六章和第七章则依次对服务当事人和社会公众、法院管理、司法审判三大板块的场景进行了梳理细分,涉及的具体细分场景包括智能分案、法官绩效考评、决策参考、网上立案、电子送达、智能庭审、智能裁判等,并结合上文提到的理论极限和现实基线的分析框架,对其进行审视和考察,从而得出具体的对策建议。在这些具体场景中,司法人工智能的契合点并不相同,可以发挥的作用、空间和限度都存在具体差异,相应的对策建议也有不同的针对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