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工智能在本质上系基于大数据、算法和算力的机器智能,而非有机智能,故应对其做工具主义的定位。在现代信息社会,大数据和人工智能技术的发展势不可当,在人们还未及研究和规划之时,其已从电商行业、金融行业逐步走向相对保守的司法领域,从而催生了“司法人工智能热”。从客观条件来说,这是人民法院信息化建设的必然延伸和成果。从直接动因来看,顶层设计层面的制度助推无疑发挥了很大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