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对策建议
从理论极限上看,应当提高对分案工作的认知水平,要将分案背后的法官绩效考评的起点公平、裁判尺度的统一协调、对虚假诉讼的防范、审判资源的最优配置等考量融入司法人工智能的设计研发当中,从而将简单的事务性替代升华到更高层次的认知性支撑。
从现实基线来看,针对上述具体问题,应着重做好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
第一,系统研判分案背后的要素考量。从整体上看,要将随意性较大的人工分案过渡到机器随机分案,这既符合电子化网络化智能化的发展要求和规律,也有助于杜绝分案阶段的廉政风险。但就具体机制而言,要考虑到一个地区或具体某法院的实际情况,而不宜简单地“一刀切”。相对而言,法官绩效考评的起点公平、裁判尺度的统一协调等分案要素具有相当的普遍性,可在一定层面上进行统筹设计,避免研发的重复建设。而对审判资源优化配置的分案要素来说,有些地区或法院专业化建设不足,就要在分案设计和智能应用上具体考虑分案案由和审判团队之间的匹配性;而有些地区或法院更注重对法官民商融合等全面审判业务能力的培养,那就更应着重考虑不区分民商事案件的具体案由,而进行随机分案。对于虚假诉讼的防范:一方面要通过对既往虚假诉讼案件海量数据的汇聚分析,通过人工智能提炼出更多、颗粒度更细的关联特征(如虚假诉讼多发生在亲属或特定联系人之间,所用的套路也无非虚构债权债务、钻政策制度漏洞等),并据此建模将其运用到当下和将来的审判实践中;另一方面,则要设计出一定的机制将更大系统范围内的数据进行充分融合,因为,虚假诉讼的相关案例可能分散于不同的法院甚至其他部门之间(这一点对关联案件和串案也同样适用)。
第二,健全分案相关的配套制度建设。一方面,要在审判管理的总体思路下,统筹安排内设机构设置和智能分案的对应性。如在民商融合的制度实践下,就无需考虑专业化庭室、审判团队和按案由分案的机制设计;而在专业化人才队伍建设中,就需要考虑按案由设置业务庭、审判团队和按案由分案的相关机制,并要重点评估衡量不同案由的权重赋值,以最大限度地保障分案和考评的公平性。另一方面,对分案实践中摸索总结出来的有益经验[10],要逐步地上升到规章制度层面,并尽可能地通过相关机制(如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成立的法官自主管理委员会就是一个很好的实践)[11]获得法官的普遍认可,而非由法院管理者简单决定。
第三,完善分案自身信息技术。一方面,要加强立案分案之间的技术衔接,确保诉辩材料信息的全面准确,并符合电子化、结构化的要求,以便于后续智能分案的应用。另一方面,则要嵌入自动识别和回填技术,减少不必要的人工操作录入,以节省人力资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