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工具主义的重申

一、对工具主义的重申

如前所述,人工智能系基于大数据、算法和算力的机器智能,而非有机智能。在可见的未来,担心人工智能“长出”意识、意志,从而具有主体性,是不必要的,甚至是杞人忧天。而且,从人类自由意志、伦理价值方面进行考量,发展出具有主体意识的人工智能也是不可接受的。如果说司法人工智能的发展是为了完全取代法官,那实际上就预设了这样一个前提,也即“司法人工智能”这一新物种要比法官更懂得情理法,更有良知和判断,而这毫无根据,而且,社会恐怕也无法接受司法的这种运行模式。从科技史来看,人们研究、改进工具无非是要“善假于物”,将大量成熟的、可复制的工作依托工具完成,从而可以腾出更多的时间和精力,去做更富有创造力的事情。我们之所以发展司法人工智能,一个重要的方面是,让其完成大量可替代性工作,让法官集中精力去感受良知,并以其专业知识做出合法合理的判断。

当然,也应注意到,司法人工智能还区别于传统意义上的工具,它能够拓展主体的认知维度或消除认知盲点,在一定意义上确实是“智能”的。故不能矮化其工具意义,而仅仅将其限定在大量的司法事务性工作中,否则,将堵塞上述提到的促进司法公正(如通过类案类判促进裁判尺度统一)、提升司法效率(如通过源头治理大规模减少或化解纠纷)、优化法院管理(通过成本—收益分析实现司法资源的有效配置)的另一方法路径,从而减损司法人工智能的工具效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