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线的忽视和反省
2025年08月10日
一、基线的忽视和反省
极限思维侧重于司法人工智能的“不可为”,而基线思维则侧重于司法人工智能的“可为”,具体地说,它要研究和回应制约司法人工智能发展的具体条件和存在的障碍,从而为其更好的发展营造有利的环境。总体上看,目前的研究更多的是表明了司法人工智能的积极态度,并在抽象意义上提出可能的不适、不足和隐患等(正如前文理论极限部分所论述的),也不乏司法人工智能条件制约和技术障碍上的分析。比较有代表性的当属左卫民的《如何通过人工智能实现类案类判》和王禄生的《司法大数据与人工智能开发的技术障碍》。前者集中于类案类判的具体场景,分析指出了司法公开地区差异、管理体制机制、技术自身困难等因素对司法人工智能应用的制约;而后者则结合类案类判、量刑辅助、偏离预警等司法场景,从司法人工智能产品开发思路和具体技术细节等角度,较为系统全面地论及了司法大数据与人工智能开发的技术障碍。[1]
应当说,这些研究更接近实际应用,因而具有很强的现实意义,但相比抽象意义的研究,这类研究在体量上尚属少数。从而导致了,人们对于现实基线的认识并不十分系统、确切和清晰,有待于做更深入系统的探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