确定基线的两个维度

二、确定基线的两个维度

作为人工智能技术在司法场景当中的应用,司法人工智能的实质是将能够且适宜实现的司法需求通过技术手段予以实现,这就必然涉及司法和人工智能有效叠合的问题。一方面,司法工作人员(包括法官、司法辅助人员和法院管理者)应准确理解和把握包括现实需求和潜在需求在内的各种具体司法需求,在这个基础上,还要准确无误地将此种需求传导到技术应用开发者那里,让其根据技术原理进行设计开发,从而实现司法需求的技术落地。另一方面,技术应用(而非技术本身)作为主客体相互作用的范畴,也会对技术应用主体提出基于技术自身性质和功能的具体要求。特别是,司法人工智能的核心在于司法大数据的数量和质量,而司法大数据的形成又与司法公开的广度、深度、力度紧密相关。又如,司法人工智能工具或产品的使用,要求法官有必要的技术思维和具体的技术知识,特别是系统思维和法统计学方面的知识。

综上,人工智能技术是与其所应用的场景有机地结合在一起的,故其成熟发展和有效应用既有技术自身层面的因素,还取决于应用场景层面的相关支撑。此外,从市场驱动角度而言,用户需求的激发、使用的熟练程度和满意度的提高,也将进一步促进司法人工智能的改进和发展。故只有在司法需求的技术导入和技术需求的司法导入相互协调、有效支持的情况下,司法人工智能的基线才能得到切实地提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