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对策建议

三、对策建议

针对上述问题,应当做好以下几个方面的完善工作:

第一,总体上扩大适用范围,并根据具体情形区别适用。在主体上,网络立案也应有条件地向当事人放开,这样可以更好地通过网络流痕方式提前了解和固定当事人所陈述的案件信息、诉求表达等,至于格式化标准化材料的处理问题,不妨通过律师渠道予以解决。在案件种类上,应当尽可能地摸索和扩展适用网络立案的案由种类。同时,加大不可适用网络立案案由的研判,如对于刑事案件,考虑到国家追诉的属性,应不适用网络立案,民事案件中涉及身份关系和部分特别程序等更强调现场真实性的案件,也不应适用网络立案。

第二,总体上加大适用力度,并根据具体情形区别适用。为了更好地推进法院信息化建设的纵深发展,为司法人工智能应用奠定良好基础,建议网络立案以必须适用为原则,以选择适用和不可适用为例外。必须适用,是指排除当事人的意愿,应当强制通过网络方式进行立案。选择适用,即该类型案件要适用网上立案,需要基于双方的同意。对于此类同意的意思表示载体,建议参考民事诉讼法上的管辖条款或管辖合意来判断。不可适用,是指根据法律的规定,不能通过网络方式进行立案(如上述刑事案件、身份关系案件和部分特别程序案件等)。同时,还应统筹推进各地法院信息化发展进程,加大网络立案的宣传力度,充分考虑不同群体的可接受度和相应的过渡措施等,逐步地将网络预约立案的做法转化为真正意义的网络立案。

第三,整合技术资源,解决程序应用的难点问题。网络立案中急需解决的难点问题是身份认证的有效性和立案材料的真实性。对此,不妨考虑如下:①依托各类资源,规范和统一网络立案的身份认证标准。按照2018年7月25日发布的《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全国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平台建设的指导意见》,综合自然人身份信息、法人单位信息等国家认证资源的全国统一身份认证系统已于2019年底建成,并依托国家政务服务平台运行。此外,最高人民法院正在建设全国律师信息库,该库可以为全国法院提供律师的相关数据,各地法院通过该库的接口核实网络申请立案的律师身份。对于上述资源中的信息,可以开发与网络立案系统对接的技术通道,通过相应技术方法实现对立案人身份的真实性核查。②明确网络立案身份认证的技术方法。建议要求立案人通过手机、人脸识别等方式在相关法院和仲裁机构网络争议解决平台实名注册。立案人需同时提交身份证件照片或扫描件正反面,法人或非法人组织需提交相应的营业执照与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明照片或扫描件;立案人委托律师代理立案的,律师的系统账号及密码可与其律师执业证号信息等相关联,以此来核实其身份。前述全国统一身份认证系统和全国律师信息库建成后,则以相关系统中的信息为核实的依据。相关法院和仲裁机构后台自动/人工方式完成材料审核和实名认证,并通过网络方式即时通知立案人。③倡导建立电子材料制作与存储的技术标准,探索通过区块链技术等手段建立符合电子材料标准的信息存证方式,从而实现立案材料的电子化与证据的可溯源,从根本上解决立案材料提交的真实性问题。

第四,加强顶层设计,完善具体的制度规范。总体上,建议由最高人民法院规定统一的流程、技术标准,或由其统一开发网络立案系统。在做好网络立案系统建设的同时,也应当在设计之初就做好系统的整体化方案准备,明确其与办案系统、管理办案系统等相关系统的衔接匹配关系。具体来看:①立案材料的形式要求。立案材料的形式要求具体包括文字材料格式、图片格式、具体的系统技术要求和敏感信息的隐匿及后续审判执行程序的有效衔接等。这方面可借鉴域外的有益经验,如美国纽约州法院对网上立案系统中上传的文件有统一的格式要求,必须为PDF-A格式的文件,最低分辨率为200dpi,不得插入Javascipt等插件内容,不可使用安全措施加密,须隐去敏感信息等。不符合要求的文件将经系统检测无法上传(敏感信息若遗漏未抹去,目前法院将会以技术手段自动识别并涂抹隐去)。在英格兰与威尔士,当事人通过“在线金钱索偿系统”向郡县法院提交的立案申请表不得超过1080个字符(包括空格),通过CE Filing向高等法院提交的文件每份大小不得超过50mb(超过需要拆分)。对于立案所提交电子材料的格式,应当与审判、执行中所需电子材料的格式一致,能保证各系统调用电子材料的便捷性和当事人提供材料的一次性,节约人力、物力、财力。②网络立案中的材料原件核对。立案阶段,申请人为提交材料的一方,且对方当事人并不参与立案程序,故法院对申请提交材料的内容的真实性要求不高,对其仅作初步审查,看其是否符合《民事诉讼法》第119条的规定,并不对材料内容的真实性进行实质审查。但从司法权威、司法程序的严肃性和有效衔接以及民事诉讼法诚实信用原则来看,又必须有相应的规制措施,不妨建议如下:网络立案申请人必须承诺并遵守《网络立案承诺书》。申请人必须承诺提交的电子材料与原件内容一致,并保留原件备查;电子材料与原件不一致或在诉讼中不能提供原件的,除认定该电子材料不具有法律效力外,还应当予以处罚。③立案材料的受理、审核。建议建立立案受理自动审核系统,按照最高人民法院《登记立案规定》第4条确定的具体材料要求设置相应的网络页面,申请立案人按照要求填写完成相应页面,经系统自动审核,满足相应条件,即可完成网络立案材料的受理,并给予相应的受理号如“[2018]京0105民网受××××号”备查。如不符合相关要求,网络立案页面将出现红色特别提醒,提醒申请人完善相关材料和要求。网上受理后的审核应是形式审查,仅在非常有限的几种情形中会退回案件材料或拒绝立案,比如,上传了其他案件的文件,特别是不能以案由不对不予立案[5]。审查期限也应符合《登记立案规定》第8条的规定;通过立案受理自动审核系统的案件,经立案法官最终审查确认后,则可一键点击正式受理,并在系统内生成正式案号如“[2018]京0105民受××××号”;对于不符合立案条件的,建议应在线告知立案人不予受理或不予立案的结果和理由。④立案人异议和救济等程序。《登记立案规定》第7条对于当事人提交材料不符合立案要求的“人民法院应当一次性书面告知在指定期限内补正”,现有的立案程序只给当事人在指定期限内一次补正的救济机会,这同样适用于网络立案。在英格兰和威尔士,任何由法院程序引起的争议,无论是在网上进行还是线下进行的程序,都可以通过“程序听证会”(procedural hearing)来解决。我国不妨借鉴这些经验,并结合网络低成本、高效率的优势,创设“网上程序听证会”等制度来更好地充实当事人的程序权利及其救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