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对策建议

三、对策建议

从理论极限上看,在服务当事人和社会公众场景中,要在进一步发展电子化网络化的基础上,朝着智能化的方向深入发展。具体而言,要将在各类网站、平台上的相关数据汇聚起来,通过司法人工智能的深度发掘,准确获知当事人和社会公众角度对司法权运行的评估、建议等,并与法院管理和司法审判紧密结合在一起。例如,电子卷宗随案同步生成,对内而言,可以方便法官及相关主体的调卷工作,提高办案效率,保证卷宗安全,节约司法资源,也使法院内部审判监督至个案成为可能,实现审判管理的关口前移;对外而言,电子卷宗系统运行后,当事人及其代理律师可以根据相应的授权直接调阅、打印正在审理和已审结案件的电子诉讼卷宗,极大地节约了查卷、调卷时间,提高工作效率,最大限度地实现当事人的知情权。又如对留痕的当事人、社会公众评价数据进行智能分析,可以找准人民群众对司法的满意度和具体的司法痛点难点问题,进而更有效地监督司法权的运行、完善审判管理和改善相关工作等。

从现实基线上看,应进一步强化当前信息化建设的基础工作。一是加大信息公开的广度和力度。在信息公开平台上,应设置部门工作衔接的时间节点以及工作进度情况,例如,应当在系统上明确一审法院在结案后多少日向上级法院移送一审卷宗和目前是否移送的状态,逐步将内部工作程序、惯例等可视化、公开化,并制定相关的流程规定、操作细则和处罚措施等,主动接受人民群众的监督,进一步深化司法民主司法公开。另一方面,要提高技术自身智能化水平,如在电子卷宗随案生成和裁判文书的上网公开中要多开发自动回填、一键上网等技术措施,以最大限度地减少法官等司法工作人员因使用司法人工智能而带来的额外工作负担。二是强化平台建设的用户导向。在平台建设中,要紧密结合、积极吸取一线司法工作人员的业务知识、需求捕捉,有条件的地方,可以让一线司法工作人员指导技术人员或直接参与平台建设,改变重技术轻业务的倾向。针对技术有效性便利性等细节问题,应提高重视程度,建立专门的巡查整改工作机制,切实改变重业务轻服务的倾向。三是整合各类平台建设。要加强顶层设计,既要扩大数据的互联互通,也要避免重复建设、浪费资源和信息冗余,妥善处理好诉讼服务“三位一体”平台与司法公开“四大平台”(即中国审判流程信息公开网、中国裁判文书网、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和中国庭审公开网)的关系,“服务当事人”“服务律师”和“服务社会公众”版块应保持适当区隔并有机统一,从而提升人民法院诉讼服务的整体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