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工智能技术需要和具体的任务、应用场景进行结合,它与司法的结合,并不是一个通用或者成熟技术的直接应用,而是仍然需要面临和克服各个场景特殊的问题和挑战。[1]目前,司法场景大体划分为司法审判、法院管理和服务当事人和社会公众三大板块,但对司法场景的具体梳理和与之相关的人工智能介入可能、介入方式的研究,还十分欠缺。而上文论及的人工智能的不能及其司法不适、人工智能的司法型塑及其限度,则为司法应用场景与人工智能技术的结合,提供了必要的研判和指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