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于现实基线的一般考察
实践中,对于智能庭审已有一定的探索和应用。一是替代性介入的广泛应用。根据各地法院情况,基于人脸识别的身份认证、基于语音识别技术的自动记录等技术都被广泛应用。二是辅助性介入的大力发展。实践中也有不少这方面的相关应用,如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曾首次运用远程视频技术,突破时空限制,实现法官“足不出户”参与鉴定听证,大大降低了时间成本,使其从繁重的事务性工作中解脱出来,从而更加专注于坐堂问案。又如上海刑事案件智能辅助办案系统能够根据语音自动识别,自动从系统里预先储存的全案证据材料中抓取出与提问内容相关联的信息,如被告人身份证等材料,显示在智能抓取区,直观清晰地呈现在各方人员面前。之后,有关被告人的拘留、逮捕、签收起诉书副本的日期等,都随着审判长的询问,由系统自动一一显示出《拘留证》《逮捕证》以及《起诉状副本》,供法庭核验。这就大大节约了查找、比对证据材料的时间,提升了庭审效率。[9]三是认知性介入的尝试应用。在此方面的应用尚未全面推广,主要局限于刑事领域且尚处于试验阶段。2019年1月23日下午,由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院长郭伟清担任审判长的7人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一起抢劫案件,这是全国法院首次运用“推进以审判为中心诉讼制度改革——上海刑事案件智能辅助办案系统”来辅助庭审。在法庭调查环节中,根据系统单一证据校验功能提示,该案存在两处瑕疵,通过系统调取的瑕疵报告显示,瑕疵点为涉案的有关扣押物品未发现扣押笔录,公诉人应法庭的要求,对补正瑕疵证据的情况作出了说明。[10]此外,还存在数据互联互通和深度应用的不足。如在当事人主体资格审查方面,虽然法院系统目前已经可以联通身份证信息,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也能查询到企业主体资格的基本情况,但当事人、企业主体情况的实际变动与网上变更登记、公示等往往存在“时间差”,也就是说数据互联互通的时效性方面还有待改进。四是内生性介入的一定发展。在这方面,法院系统的应对还是很迅速的,特别是三大互联网法院的相继成立,在网上案件网上审理方面做出了很大的实践推动,缓和了内在的效率矛盾。但也要看到,这种缓和是局部性的,如地域管辖规则对网络空间管辖的限制等。
可以看到,上述各个方面的应用在总体上并未全面发展,辅助性介入和认知性介入的细分场景和需求并未充分发掘和释放,内生性介入的制度规则供给等也不足。与此同时,也要认识到,实践中对于司法器物价值的流失、程序价值的减损和司法认定权的技术转移等也有一定的意识,但仍然欠缺建设性的建议和做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