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于现实基线的一般考察

二、基于现实基线的一般考察

由于认识的不到位,目前司法人工智能在分案领域中的应用还限于表层,深度应用还很不够,主要表现为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分案机制缺乏对系统集成的综合考虑。根据笔者对北京地区几家法院的考察发现,它们基本上以满足案件总体稳健运行为主要考量目标,对分案机制并未有系统而精细化的设计。一种形态是,案件分配完全由人工操作,即由立案庭工作人员根据案由分工将案件分流到各对口业务庭室,各业务庭室则由内勤根据庭室分案具体办法或分案惯例确定分案方案并报庭室领导审批后,具体分配到合议庭或法官名下。这种方式不仅占用了人力资源,且规范性不强,存在很大的任意性和相关的廉政风险(如将案件分配给和请托人相关的法官),很多法院开始逐步摒弃这种分案方式。[7]另一种形态是,机器随机分案,即在案件分配中主要根据对口业务领域中法官未结案数的多少,进行随机补差,结案越快收案也越快,而仅在特定情况下(如涉及案件回避、串案或关联案件分配、重大影响案件等)进行人工的微调。这种方式既节省了人力资源,又有了一定的公平因素的考量,值得肯定。但问题在于,特定情形下的具体做法也处于经验摸索阶段,并不一定科学公正。例如,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之前的一个分案惯例是,一审案件应分给业务庭领导或审判长以上法官,这可能就不利于培养年轻入额法官驾驭重大疑难复杂案件。[8]

第二,分案机制的相关配套建设尚未跟上。作为审判管理工作的源头基础,分案必然涉及内设机构设置、制度建设等方方面面。例如,按照具体案由设置业务庭的做法就有可能抵销分案的公平性,如总体上,婚姻家事法庭的案由在办理难度上要高于劳动争议法庭,先天的案由设置、结案数考评办法已经内在地决定了分案的局限性和考评的不合理性,这一问题可能要靠精细化科学化的案件权重测算来予以解决。值得一提的是,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实行的民商融合实践,在很大程度上同质化了民事业务庭,再辅之以随机分案机制,较好地解决了公平分案的问题。[9]此外,关于公平分案的具体要素并不充分细致,如在分案规定或惯例中也极少看到对虚假诉讼问题的具体防范,更重要的是,分案的经验做法并未上升到全体法官都认可的规章制度层面。进而,机器对于具体的公平分案要素为何无具体了解,也缺乏必要的动力,故而也谈不上更高的智能化应用了。

第三,分案自身信息技术的费时费力。这主要指很多和分案相关的信息还需要立案分案工作人员自行填写、录入,缺乏智能化的抓取、回填,从而不得不占用大量的人力资源进行手工操作。这既和前期立案工作中电子化、结构化等信息化工作不足有关,如当事人提交的诉辩材料本身就是纸质的且书写模糊、无法准确扫描或冗余信息过多、结构化不足,也与这方面技术开发投入的不足有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