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于理论极限的总体审视

一、基于理论极限的总体审视

服务当事人和社会公众的具体工作包括立案前端的导诉、引导、诉前调解,诉讼中的案件程序、处理流程和节点等信息的公开、诉讼案件材料的复制,诉讼后的裁判文书上网、社会宣传、新闻发布、调研成果展示等。[3]可以看到,这部分工作处于审判工作的外围(如导诉、诉讼材料的复制等)或系司法职能的延伸(如宣传教育、调研成果发布等),但对审判过程中诉、辩、裁各方的有效沟通起着重要的作用,同时也能在一定程度上防止潜在纠纷矛盾的发生或提前将其化解。因其并不直接涉及当事人的实体权益,也并不集中体现司法程序的独立价值,更多的是相对简单的事务性工作,故而可以大力运用司法人工智能等现代信息手段对其加以改进,以扩大工作成效。总结以往的实践可以看出,经过多年来的信息化建设,人民法院服务当事人和社会公众的能力、质效等都获得了大幅提升。如在以往,诉讼或执行案件涉及法院内部诸多部门的流转和配合,当事人及其代理人为了解案件进程而经常在各部门之间多次辗转,而最高人民法院通过建设审判流程公开平台、开通中国审判流程信息公开网,让当事人及其代理人凭有效身份证件即可登录查询、下载有关案件流程信息,从而变当事人千方百计打听案件进展为法院主动向当事人告知,但这种信息化建设尚停留在电子化、网络化的程度,离智能化的应用极限还有相当的距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