尽管从表面上看,司法人工智能的兴起源自人民法院信息化建设的成效和顶层设计的助推,但更为深层的根源在于其作为工具本身的属性,使其能以不同的方式来满足司法的根本需求。一言以蔽之,即荀子所言的源于“善假于物”的内在冲动,它既体现在对传统司法价值旨趣和实际需要的回应,也体现在全新的司法思维方式的变革和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