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于现实基线的一般考察

二、基于现实基线的一般考察

《法官法》第41条规定:“对法官的考核内容包括:审判工作实绩、职业道德、专业水平、工作能力、审判作风。重点考核审判工作实绩。”而实践中,执法办案系法官的第一要务,体现工作实绩的案件质量就成了法官绩效考评体系的重中之重。在这方面,2008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开展案件质量评估工作的指导意见(试行)》(以下简称《案件质量评估工作指导意见》)确立了案件质量评估体系,包括3个二级指标(审判公正指标、审判效率指标、审判效果指标),各二级指标下又具体化为11个三级指标,实践中各具体指标也已经实现了网上自动实时生成,但在智能化水平上还有待提升,这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对法官绩效考评的“颗粒度”挖掘不够。从总体上看,目前的绩效考评体系处于“一锅炖”状态,仅仅看到法官、合议庭、业务庭或法院等不同层面的结案数、结案率、调解率、撤诉率等具体数字,而看不到这些具体数字和具体案件的内在对应关系,特别是缺乏以某个案件或某类案件为视角的指标体系情况。从具体方面看,职业道德、专业水平、工作能力、审判作风等考评内容因缺乏可视化、可量化的手段机制等,而基本处于“你有、我有、全都有”的“大锅饭”状态。一些具体的案件质量评估指标,如审判效果指标下的公众满意度指标,尽管《案件质量评估工作指导意见》第18条第(2)项确定了可以由各级法院组织或者委托民间调查机构对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廉政(形象)监督员和当事人及其代理(辩护)律师、社会公众进行问卷调查收集,但却未明确公众满意度的具体社会评价因素有哪些,且上述问卷调查收集实践并不多见、也未全面实现电子化网络化,故此项指标的落实尚处于被泛化或虚置的状态。

第二,对法官绩效考评的“关联度”挖掘不够。法官绩效考评一旦被固化为指标体系,则难免有其机械性,并容易使人陷入教条主义、片面主义的泥淖中。如结案数、结案率并不意味着“案结事了”,还必须将其与信访率、改判发回率、调解撤诉率、执行率等指标结合起来,进行统筹考量,而且这种考量要一一对应到具体的个案,不能只盯表面数据,而不看实体对应和各指标之间的内在关联。又如前文提到的,即使结案数相同,还要考虑到不同案件的办理难度,对不同的具体案由进行合理赋值,方能做到公平考核。这种关联度的深度挖掘正是司法人工智能的真正用武之地,它既能对相关数据指标进行实质意义的“穿透性审查”,发现某些案件办理当中可能存在的异常,也可以为以后的指标阈值的设置提供有益的参考。

第三,对法官绩效考评的“数据清洗”还不够。司法人工智能的应用最终要落实到数据层面,而数据的有效性就成了关键。因法官绩效考评涉及的内容种类纷繁复杂,数据来源也十分多元,如仅公众满意度的指标数据,就可能包括收受锦旗数、对外宣传情况、是否入选年度优秀案例,从而给开发应用者带来了“冗余信息”,需对其加以清洗方能进一步有效利用,而这方面的清洗技术也正处于探索实践阶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