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运作的规模化

二、运作的规模化

数据并不会被自动发掘而呈现出所需要的信息,而是有赖于算法的设计和算力的保障。尽管在外观上,算法、算力和传统的机械机器似乎存在较大的差别,但其无非也就是以“0”和“1”(二进制)为基础的代码、程序和硬件的有机组合,在本质上人工智能(包括司法人工智能)仍属于机器范畴。事实上,从计算机的发展史来看,其原理也无非是将计算理解或等价为确定性的机械运动,只不过这种机械运动从早期的“算珠拨动”发展到了21世纪的“电子运动”,而计算的数据量和复杂度也从单一走向多元,类似于有学者所说的从标量(scalar,一个数)到向量(vectorm,一列数)再到矩阵(matrix,一张二维的数据表)和张量(tensor,三维数据表)的演化。[5]

既然人工智能(包括司法人工智能)仍属于机器范畴,就必然具有机器运行的规模化特点,而这种规模化运行总是和标准化紧密联系在一起。也就是说,只要给定了标准的数学公式、机械原理或程序,尽管输入端的“原料”在外在表现上存在很多不同,但依本质上相同的计算,总会得到确定的输出结果,这犹如勾股定理的变与不变。此外,不同于人脑能量来源于有机体,有着天然的生物极限,且受情绪或意志的影响容易产生不稳定性;人工智能(包括司法人工智能)则无此限制,只要有稳定的能量供应(如电力)和相关的硬件技术承载,就能无休无止地计算下去。正是凭借以上两点,人工智能(包括司法人工智能)表现为规模化的运行方式,这也正是其强大效率的基础所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