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务当事人、社会公众和法院管理场景中的具体应用

第六章 服务当事人、社会公众和法院管理场景中的具体应用

以上基于司法人工智能的理论极限和现实基线,笔者提出了发展司法人工智能的总体方向,但这种方向还是一般性的,为了更具体地分析人工智能司法应用的具体路径,还必须将人工智能与司法的特定场景结合起来。在服务于审判执行、服务于法院管理和服务于当事人、社会公众这三大板块中,审判执行是最为基础和核心的,而法院管理的要义也在于更好地组织、运用司法资源搞好执法办案这第一要务,从而促成司法公正——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而从司法民主这一根本属性来说,服务于当事人和社会公众,对其观感作出有效考量和评估,是检验前面两大板块工作成效的“试金石”。考虑到服务当事人社会公众和法院管理的内在紧密关联,且两者仅是在外部性评价、助推公正司法(故也不妨将其纳入广义的法院管理中),司法人工智能在此方面的介入相对简单容易,故本章首先就此展开分析论述。同时,需要说明的是,法院管理的场景非常庞杂,层次种类上的划分各异,蒋惠岭研究员的划分是较为科学的,他将法院管理划分为三个层次,即案件审理层次的审判管理(包括审判流程管理和审判质量管理)、系统运作层次的外部管理(包括人事管理、经费管理、物质设施管理和信息管理等)、机关运转层次的事务管理(包括机关的安全保卫、后勤服务、设施维护、印刷文秘、档案管理、车辆交通、信息通讯等)。[1]但限于能力和精力,笔者无法对这些具体场景中的司法人工智能应用一一论述,而是重在择取与审判相关且体现不同层面属性的场景进行阐释分析,也即智能分案(审判管理)、绩效考评(司法人事)、决策参考(司法决策)进行阐释。[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