乡镇(街道)的法定职责
2025年09月27日
二、乡镇(街道)的法定职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规定乡镇(街道)消防工作职责
乡镇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应当指导、支持和帮助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开展群众性的消防工作。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组织制定防火安全公约,进行防火安全检查。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当地经济发展和消防工作的需要,建立专职消防队、志愿消防队,承担火灾扑救工作。
《浙江省消防条例》规定乡镇(街道)消防工作职责
(一)确定负责消防工作的机构和人员,落实消防安全网格化管理措施;
(二)根据当地经济发展和消防工作需要,建立专职消防队、志愿消防队;
(三)加强生产储存经营场所的用火、用电、用气安全管理,推进住宿与生产储存经营合用场所消防安全治理,督促落实防火措施和责任;
(四)按照上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的部署,组织开展消防安全专项治理和消防安全检查,督促消除火灾隐患;
(五)指导、帮助村(居)民委员会开展群众性的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工作,普及家庭防火知识;
(六)上级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消防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