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3 宁波市乡镇消防队建设标准

附件3 宁波市乡镇消防队建设标准

1.营房标准

(1)乡镇消防队用地面积指标,可参照表4-3-1确定。

表4-3-1 乡镇消防队的建设用地面积指标

(2)乡镇消防队建筑面积,可参照表4-3-2确定。

表4-3-2 乡镇消防队的建筑面积指标

(3)乡镇消防队业务用房和辅助用房的建筑面积指标,可参照表4-3-3确定。

表4-3-3 业务用房和辅助用房的建筑面积指标

续表

2.建筑构造

(1)独立建队乡镇消防队宜采用独立设置的单层或多层建筑;混合建队可附设在其他单层或多层建筑内,要求营区相对独立。

(2)乡镇消防队的车库应保障车辆停放、出动和维护保养需要,并符合下列条件:

a.车库应设置车辆充气、充电设施;

b.车库内外沟管盖板的承载能力应满足消防车的满载轮压要求,车库宜设倒车定位、限高装置;

c.车库内(外)应有供消防车加水的水源设施,地面和墙面应便于清洗,地面应有排水设施。

3.选址

乡镇消防队的选址应符合下列条件:

(1)应设在辖区内的适中位置和便于车辆迅速出动的临街地段;

(2)消防车辆出入口两侧宜设置交通信号灯、标志、标线或隔离设施,距医院、学校、幼儿园、托儿所、影剧院、商场、体育场馆、展览馆等公共建筑的主要疏散出口不应小于50米;

(3)辖区内有生产、贮存危险化学品单位的,乡镇消防队应设置在常年主导风向的上风或侧风处,其边界距上述危险部位不宜小于200米。

4.装备配备

(1)乡镇消防队车库车位数设置,可参照表4-3-4确定。

表4-3-4 车库车位数设置标准

(2)乡镇消防队配备车辆数

a.乡镇消防队的装备配备,应满足扑救本辖区内火灾和应急救援的需要。

b.乡镇消防队的消防车辆配备,应符合表4-3-5的规定。新增水罐或泡沫消防车载液量不应小于3t且依照相关标准办理车辆牌照。

表4-3-5 乡镇消防队配备车辆数

(3)随车器材配备

a.乡镇消防队消防车随车器材装备配备标准不应低于表4-3-6、表4-3-7的规定,可根据实际情况选配其他特种装备。消防皮卡(简易三轮摩托车)应根据实际需要配备相应随车器材。随车器材装备应符合相关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要求。

b.乡镇消防队的消防水带、灭火剂等易损耗装备,应按照不低于投入执勤配备量1:1的比例保持库存备用量。

表4-3-6 水罐消防车随车器材装备配备标准

续表

表4-3-7 泡沫消防车随车器材装备配备标准

续表

(4)通信摄影摄像器材

a.乡镇消防队接警系统应符合“119”联网集中接警相关标准要求。

b.乡镇消防队应结合实际选择配备通信摄影摄像器材,其配备标准不宜低于表4-3-8的规定。通信摄影摄像器材应符合相关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要求。

表4-3-8 乡镇消防队通信摄影摄像器材配备标准

(5)个人装备配备

a.乡镇消防员防护装备由基本防护装备和特种防护装备组成。

b.乡镇消防员基本防护装备配备标准不应低于表4-3-9的规定,特种防护装备的品种及数量参照《城市消防站建设标准》的规定。防护装备应符合相关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要求。

c.乡镇消防队应结合实际选择配备抢险救援器材等,其品种及数量参照《城市消防站建设标准》的规定。抢险救援器材应符合相关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要求。

表4-3-9 乡镇消防员基本防护装备配备标准

续表

5.消防工作站配备

(1)消防工作站办公室应配备办公桌椅、计算机、打印机、电话、资料柜,配备标准不应低于表4-3-10的规定。

表4-3-10 消防工作站办公室配备标准

(2)消防工作站办公室墙壁应悬挂《消防工作站工作职责》《消防工作站站长职责》《消防工作站工作人员职责》《乡镇(街道)消防管理组织体系图》《消防检查流程图》等。

6.人员配备

(1)人员数量。乡镇消防队的专职消防员配备数量不应低于表4-3-11的规定。

表4-3-11 乡镇消防员配备数量

(2)人员构成

a.独立建队乡镇消防队应设队长1名、副队长2名,其中,队长兼消防工作站副站长。

b.混合建队消防队设队长1名、副队长1名,其中,队长兼消防工作站副站长。

c.乡镇消防队应设消防工作站办公室,工作站消防文员3—5名。

d.乡镇消防队每班(组)应由不少于4名乡镇消防员组成,并设班(组)长1名。

e.乡镇消防队应明确1名通信员、1名安全员;混合建队乡镇消防队的驾驶员可兼任通信员。

7.标牌标识

(1)门牌

a.乡镇消防队称谓:××(市、县、区)××乡镇(街道)专职消防队。

b.消防工作站称谓:××(市、县、区)××乡镇(街道)消防工作站。

c.各类库室的门牌标志、标语设置要求参照《公安消防部队基层正规化管理若干规定(试行)》。

(2)标识

a.乡镇消防队标志外观参照公安消防队标准设置。

b.乡镇消防队统一使用徽章标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