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完善组织机构
乡镇(街道)消防工作站和政府消防队是乡镇(街道)开展火灾扑救、应急救援、防火检查、隐患督改、消防宣传的职能机构,管理的责任主体是各乡镇(街道)政府,公安消防部门、派出所负责业务工作指导。乡镇(街道)消防工作站站长由乡镇(街道)政府在编人员(行政、事业)担任,副站长由当地安监部门负责人、公安派出所分管所长、政府消防队队长等兼任。乡镇(街道)政府消防队符合《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规定的,县(市)区机构编制部门依法为其进行法人登记,并凭法人登记到质监部门办理《组织机构代码证》,实行独立核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