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宁海县“9·29”重大火灾事故

宁波市宁海县“9·29”重大火灾事故

2019年9月29日13时10分许,位于浙江省宁波市宁海县梅林街道梅林南路195号的宁波锐奇日用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锐奇公司”)发生重大火灾事故,事故造成19人死亡,3人受伤(其中2人重伤、1人轻伤,1名重伤人员一月后抢救无效死亡),过火总面积约1100平方米,直接经济损失约2380.4万元。

事故调查组认定,该起事故的直接原因是锐奇公司员工孙某某将加热后的异构烷烃混合物倒入塑料桶时,因静电放电引起可燃蒸气起火并蔓延成灾。同时,事故发生还存在如下间接原因:锐奇公司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落实,宁海县裕亮文具厂违法建设、非法出租,地方政府安全生产监管职责落实不力,负有安全生产、消防监管职责部门履职不到位,其他有关部门对安全相关工作监督、指导、督促不到位,中介技术机构服务流于形式。

事故调查组认定,宁波锐奇日用品有限公司“9·29”重大火灾事故是一起重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依据事故调查的结论,2人被追究刑事责任,21人受到党纪、政务处分,相关单位受到问责和处罚。

针对事故原因及暴露出的问题,事故调查组就事故防范提出了措施建议:全面厘清重点行业领域监管职责,持续推进安全生产综合整治和风险隐患排查,切实加强基层安全监管和应急能力建设,积极推动齐抓共管的长效机制建设。

事故调查组对乡镇层面相关责任人提出的处理建议:

梅林街道贯彻执行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以及上级的部署要求不力,组织辖区企业开展安全生产、消防安全工作不力,落实辖区企业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整治不力。梅林街道发展服务科、安监中心安全宣传教育和日常安全监管检查不力。

宁海县公安局梅林街道派出所未认真履行消防安全监管工作职责,组织日常消防监督检查不深入,开展消防安全宣传教育不到位。

褚某某,宁海县梅林街道党工委书记,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胡某某,宁海县梅林街道党工委副书记、办事处主任,撤销党内职务,政务撤职处分。

叶某某,宁海县梅林街道办事处副主任,政务记过处分。

郭某某,宁海县梅林街道办事处工作人员,政务记过处分。

张某,宁海县梅林街道办事处副主任,政务记大过处分。

胡某某,宁海县梅林街道办事处发展服务科科长,党内严重警告处分(影响期二年),同时免去梅林街道办事处发展服务科科长职务。

季某某,宁海县梅林街道办事处公共安全监管中心主任,党内严重警告处分(影响期二年),同时免去梅林街道办事处公共安全监管中心主任职务。

葛某某,宁海县梅林街道党工委委员、派出所所长,政务记过处分。

陈某某,宁海县梅林街道派出所民警,政务记大过处分。

(浙江省应急管理厅网站,2020-03-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