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开展经常性的消防宣传教育,提高公民的消防安全意识。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人民政府以及公安机关、应急管理等部门,加强消防宣传教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