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人员组成

一、人员组成

乡镇(街道)消防工作站应单独挂牌成立,也可依托综治中心、应急管理所、政府专职消防队等相关机构挂牌成立。乡镇(街道)消防工作站设站长1名,由乡镇(街道)中层干部担任,副站长设1—2名,由乡镇(街道)正式工作人员或政府专职消防队队长担任。工作站配备3—5名专职消防工作人员,负责辖区防火检查、隐患督改、消防宣传等工作。有条件的地方将消防安全管理组织、专职人员纳入行政或事业编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