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管理模式
1.站队合一。独立建队、混合建队的乡镇(街道)政府消防队应设正、副队长岗位,其中独立建队的队员总数不应少于15人(全部为专职队员),混合建队的队员总数不少于10人(专职队员不少于4人)。凡独立建队的乡镇(街道),其消防工作站应与政府消防队、当地公安现役消防队一并办公;混合建队且具备条件的乡镇(街道),其消防工作站也应与政府消防队一并办公。
2.站队分置。乡镇(街道)消防工作站与混合建队的乡镇(街道)政府消防队一并办公确有困难的,可保持现有模式。
所有乡镇(街道)消防工作站均应配备3—5名消防文职人员,负责辖区防火检查、隐患督改、消防宣传等工作。各县(市)区乡镇(街道)政府消防队建设推进任务详见附件1,营房、人员、器材装备配备标准参照附件2、附件3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