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双峰县一心电器服务中心“6·17”较大火灾事故

湖南省双峰县一心电器服务中心“6·17”较大火灾事故

2020年6月17日上午9时52分,湖南省双峰县永丰街道嘉信华庭小区临街门面一物流配送门店发生火灾,造成7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993.8026万元。6月19日,省安委会办公室对该起事故查处实行挂牌督办。

经调查,起火原因为未熄灭的烟头引燃包装纸箱引发火灾。造成人员伤亡的原因:消防设备设施缺失,员工应急处置不当,大风天气导致火势迅猛,货物堆垛码放密集,消防安全主体责任未落实。事故暴露出的物流配送“新业态”安全管理问题:对物流配送末端(门店)的设立标准,目前尚无专门的法律规定和政策要求;对物流配送末端(门店)的安全监管,没有明确牵头管理部门。事故调查组分析认定,娄底市双峰县一心电器服务中心“6·17”较大火灾事故是一起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事故调查组对乡镇层面相关责任人提出的处理建议:

杜某某,双峰县永丰街道五里社区支委、居委,社区安全生产领导小组副组长、消防安全管理责任人。消防安全“网格化”管理工作落实不到位,防火安全检查未实现全覆盖,对嘉信华庭小区商业门面消防安全管理责任主体不清的现状没有引起足够重视,对双峰县一心电器服务中心2020年5月20日搬至嘉信华庭小区临街门面以来的经营情况、消防安全制度落实情况排查不力。违反《消防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管理责任。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二十一条之规定,给予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王某某,双峰县永丰街道五里社区支部书记、主任,社区安全生产领导小组组长。消防安全“网格化”管理工作落实不到位,防火安全检查未实现全覆盖,对双峰县一心电器服务中心2020年5月20日搬至嘉信华庭小区临街门面以来的经营情况、消防安全制度落实情况督促检查不力。违反《消防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对事故发生负有领导责任。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二十一条之规定,给予党内警告处分。

杜某某,双峰县公安局永丰水陆派出所社区警务中队中队长(三级警长)。任职期间,社区警务中队没有将个体工商户纳入消防监督抽查范围,双峰县一心电器服务中心自成立以来未被排查检查;未继续沿用以前的消防监督方式,对存在火灾隐患的检查对象不立案不处罚,检查情况也未通报给所在地街道办事处和消防机构,消防检查不纳入社区警务室绩效考核。违反《消防监督检查规定》(公安部120号令)第三十四条和《湖南省公安派出所消防监督工作规定》(湘公通〔2011〕129号)第八条之规定,对事故发生负有监管责任。根据《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监察部第11号令)第四条第(一)项之规定,给予行政警告处分。

杨某某,双峰县永丰街道办事处党工委副书记(正科级),分管政法、消防等工作。对五里社区开展消防安全“网格化”管理、防火安全检查工作督促指导不力。违反《湖南省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第九条第二款之规定,对事故发生负有领导责任。根据《娄底市关于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的意见》(娄纪发〔2017〕2号,下同)第三条之规定,由双峰县纪委给予诫勉谈话处理。

阳某某,双峰县公安局永丰水陆派出所所长,分管社区警务中队。消防体制改革后,在消防法律法规和湖南省公安厅对公安派出所的消防监督职责未做修订的情况下,未能正确部署和督促社区警务中队全面履行消防监督职责,没有将个体工商户纳入消防监督抽查范围,专职消防民警2019年底转岗后没有再设消防专干。违反《湖南省公安派出所消防监督工作规定》第五条、第八条之规定,对事故发生负有领导责任。根据《娄底市关于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的意见》第三条之规定,建议责令其向双峰县人民政府做出书面检查。

王某某,双峰县永丰街道办事处党工委副书记、主任,主持政府全面工作。对社区未依法依规全面履行消防管理职责的情况失察。违反《湖南省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第九条之规定,对事故发生负有领导责任。根据《娄底市关于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的意见》第三条之规定,建议责令其向双峰县人民政府做出书面检查。

(娄底市应急管理局网站,2021-03-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