落实工资待遇

(三)落实工资待遇

有条件的乡镇(街道),其政府消防队队长(副队长),由乡镇(街道)政府在编人员(行政、事业)专职担任;确有困难的,可以合同制形式聘用,但需经县级公安消防部门考核认可。乡镇(街道)政府消防队队员和消防文职人员工资待遇,参照公安现役消防队合同制消防队员标准执行(详见附件4),其中队长、副队长应给予一定的岗位津贴补助。岗位津贴补助标准可参由县(市)区政府参照当地类似岗位职责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