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鹿邑县高集乡如意床垫窗帘批发店“7·30”较大火灾事故
2020年7月30日5时20分许,河南省周口市鹿邑县高集乡如意床垫窗帘批发店发生一起火灾事故,过火面积约176平方米,火灾烧损店铺临街门面房3间及东侧贴邻搭建的彩钢板房,店内物品基本过火,火灾造成5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209716元。
经调查,起火部位为如意床垫窗帘批发店彩钢板房东部,起火点为彩钢板房东门内侧,直接原因是电气线路故障引燃彩钢板房及周围可燃物引发火灾后,火势迅速蔓延,可燃物产生有毒有害气体致使违规入住室内的5名人员中毒直至窒息,逃生通道封死和打不开、失去逃生机会。间接原因是:如意床垫窗帘批发店未履行消防安全主体责任,违规“三合一”经营,未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场所内电器线路敷设不规范;高集派出所及乡政府组织应急办等单位日常消防安全检查执法程序不规范,隐患整改没有形成闭环;高集乡政府土管、城建部门对违法建筑监管环节有漏洞、执法不到位。调查组认定,鹿邑县高集乡如意床垫窗帘批发店“7·30”火灾事故是一起较大火灾责任事故。
事故调查组对乡镇层面相关责任人提出的处理建议:
高集乡高集行政村党支部、行政村村委会,承担辖区行政村消防安全管理职责。根据“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规定,未能有效履行村级消防安全管理工作职责,日常消防安全隐患排查不细致,管理不到位;对事发场所违规建设不符合消防安全条件的彩钢板房情况未及时发现并督促整改,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
高集乡派出所,根据《消防法》《关于加强改革过渡期间消防监督执法工作的通知》(豫公通〔2019〕180号)文件要求和“三定方案”规定及县公安局消防安全管理工作部署,对属地辖区负有消防监督检查、消防宣传教育等工作职责;也可以对三级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管理以外的场所进行监督抽查。日常消防检查执法文书不规范,对检查对象构成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没有按照有关规定及时移交、移送、抄告相关部门和报告乡政府;发现事发场所存在消防安全隐患,隐患整改没有形成闭环,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
高集乡自然资源管理中心、高集乡综合执法所,在机构改革后,承担辖区土管、城建工作管理执法职责。对乡党委政府统一安排部署的消防安全管理和“两违治理”等专项管理、综合执法检查落实不力;对事发门店房东赵某某未按照规定建设彩钢板房监管不力,没有认真履行巡查责任,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
高集乡应急办,承担党委政府安排部署的消防安全管理检查工作任务。监管力量不能满足工作需要,监管业务水平低,监管人员责任心不强,日常消防工作检查文书不规范,检查记录人员签字不全不规范,隐患整改没有形成闭环;对检查对象构成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没有按照有关规定及时移交、移送、抄告相关部门;对事发场所未认真组织开展日常消防监督检查工作,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
高集乡党委、高集乡政府,承担辖区乡镇属地政府消防安全管理职责。一是消防安全检查和“两违治理”专项检查组织指导不力,日常相关工作落实不到位。履行属地消防安全管理职责不到位,部署指导日常消防安全工作不细致;针对属地辖区存在违法建设情况监督监察不力,“两违治理”专项行动组织落实不力。二是不重视消防应急管理体制的建立。没有建立“统一指挥、专常兼备、反应灵敏、上下联动、平战结合”的应急管理体制;没有按照有关规定建立消防站;没有建立24小时值班值守的专兼职应急救援队伍;没有配备相应的消防救援装备器材,做到防患于未然。三是应急响应存在不专业、不及时、不科学情况。致使从群众发现火情到县消防救援大队专业力量到达前的约1个小时火势一直蔓延。根据“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规定,高集乡党委、高集乡政府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
事故调查组对乡镇层面相关责任人提出的处理建议:
王某某,男,高集行政村村委会主任,行政村消防安全工作第一责任人,未能有效落实防火巡查、消防宣传等工作职责,对辖区消防安全工作巡查未做到全覆盖,对事发门店彩钢房违章建设行为的宣传劝阻工作不到位。对事故负有责任,给予行政记大过处分。
高某某,男,高集行政村党支部书记,未能有效落实防火巡查、消防宣传等工作职责,对辖区消防安全工作巡查未做到全覆盖,对事发门店彩钢房违章建设行为的宣传劝阻工作不到位。对事故负有责任,给予党内严重警告。
刘某某,男,高集乡原土管所所长(2014年时任),对事发门店房东赵某某未按照规定办理建设用地使用手续和违规建设彩钢房监管不力,没有认真履行巡查责任。对事故负有责任,给予行政记大过处分。鉴于该同志因违法党规条例,已于2018年被开除公职、开除党籍,不再追究责任。
李某,男,高集乡自然资源管理中心主任,对事发门店房东赵某某未按照规定办理建设用地使用手续和违规建设彩钢板房监管不力,没有认真履行巡查责任。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给予行政记大过处分。
李某某,男,高集乡政府应急办主任,承担对乡党委政府安排部署的消防安全管理和执法检查工作落实不力责任。对事故负有责任,给予行政记过处分。
马某某,男,高集乡人大主席,按照乡党委政府分工,负责事发门店所在地第二管理区高集村包片管理,对分包片区未能有效履行督促、检查、指导消防安全管理和违法占地、违法建设管理工作职责,承担日常消防安全隐患疏于管理、“两违治理”监督不力领导责任。对事故负有责任,给予行政记过处分。
刘某某,男,高集派出所所长,承担“日常消防检查工作执法文书不规范,对检查对象构成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没有按照有关规定及时移交、移送、抄告相关部门和报告乡政府”等有关问题指导不力责任;承担派出所干警“发现事发场所存在消防安全隐患,隐患整改没有形成闭环”监管不力领导责任。对事故负有责任,给予免职处理。7月30日,鹿邑县委第141次常委会已研究决定予以免职。
郑某某,男,高集乡党委副书记,按照乡党委政府分工,负责分管高集乡消防安全管理和土管、城建、综合执法工作,未能有效履行属地乡级消防安全管理和违法占地、违法建设管理工作职责。承担辖区日常消防安全管理工作部署落实不力、整治消防安全隐患不彻底失察领导责任,承担对土管、城建部门长期存在查处违法行为不力失察领导责任。对事故负有责任,给予免职处理。7月30日,鹿邑县委第141次常委会已研究决定予以免职。
孙某某,男,高集乡副主任科员,按照乡党委政府分工,负责分管高集乡政府消防安全管理。未能有效履行属地乡级消防安全管理工作职责,承担辖区日常消防安全管理工作部署落实不力、整治消防安全隐患不彻底失察领导责任。对事故负有责任,给予免职处理。7月30日,鹿邑县委第141次常委会已研究决定予以免职。
戴某某,男,现任高集乡纪委书记,2014年任高集乡综治办专职副主任,分管城建工作。对事发门店房东赵玉申违法土地使用和违规建设监管不力,承担对城建部门长期存在查处违法行为不力失察领导责任。对事故负有责任,给予诫勉谈话。
周某某,男,高集乡乡长,乡政府消防安全工作第一责任人,承担辖区日常消防安全管理工作部署落实不力、整治消防安全隐患不彻底失察政府领导责任,承担对土管、城建部门长期存在查处违法行为不力失察政府领导责任,承担乡政府应急响应不及时、不规范、不科学政府领导责任。对事故负有责任,给予行政记过处分。
付某,男,高集乡党委书记,承担辖区日常消防安全管理工作部署落实不力、整治消防安全隐患不彻底失察党委政府领导责任,承担对土管、城建部门长期存在查处违法行为不力失察党委领导责任。对事故负有责任,鹿邑县委县政府对其进行提醒谈话。
(河南省应急管理厅网站,2021-01-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