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建设方式

二、建设方式

(一)按照“多建站、建小站、密布点”的原则,城市消防站保护范围未覆盖的社区均应建立社区微型消防站。

(二)城乡社区采取区(县)财政、镇街、社区共同出资的方式,依托社区社会服务管理中心,发挥治安联防、保安巡防等群防群治队伍作用,独立建设微型消防站。

(三)鼓励社区内设有物业的城市住宅小区依托物业服务管理公司建设微型消防站。

(四)位置相近的社区、住宅小区可以按照“3分钟到场”的要求合建微型消防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