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消防工作职责
2025年09月27日
第二章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消防工作职责
第七条 乡(镇)人民政府消防工作职责:
(一)成立消防安全委员会,组织、领导、协调辖区消防工作。采取多种形式,设立负责消防安全的专门组织,落实专人负责消防工作。
(二)安排必要的资金,用于公共消防设施建设和业务经费支出。
(三)将消防安全内容纳入镇总体规划、乡规划,并严格组织实施。
(四)根据当地经济发展和消防工作的需要建立专职消防队、志愿消防队,承担火灾扑救、应急救援等职能,并开展消防宣传、防火巡查、隐患查改。
(五)因地制宜落实消防安全“网格化”管理的措施和要求,加强火灾隐患排查整治,加强消防宣传和应急疏散演练。
(六)部署消防安全整治,组织开展消防安全检查,督促整改火灾隐患。乡(镇)人民政府符合条件的组织,应当积极承接公安机关消防执法权限,在权限范围内,依法实施行政处罚。
(七)指导村(居)民委员会开展群众性的消防工作,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制定防火安全公约,根据需要建立志愿消防队或微型消防站,开展防火安全检查、消防宣传教育和应急疏散演练,提高城乡消防安全水平。
(八)整合现有宣传教育资源,建立消防安全宣传体验培训场所,开展经常性、体验式宣传教育。
街道办事处应当履行前款第(一)、(四)、(五)、(六)、(七)、(八)项职责,并保障消防工作经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