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市浙南产业集聚区“8·24”较大火灾事故

温州市浙南产业集聚区“8·24”较大火灾事故

2016年8月24日凌晨,浙南产业集聚区沙城街道永阜村永强大道1672号发生火灾,过火面积约90平方米,造成4人死亡。

经调查,起火部位为起火建筑二层东侧厨房间,起火点为厨房间内北侧,起火原因为电气故障引燃周边可燃物蔓延所致。间接原因为负有消防安全监管职责单位及其有关责任人员未认真履行消防安全监管职责,火灾隐患排查、整治、监管不力,导致长期存在的严重火灾隐患未能得到有效整改。

经事故调查组认定,这是一起较大火灾责任事故。鉴于浙南产业集聚区沙城街道曾于2015年发生“9·18”较大火灾事故,死亡4人,受伤1人,被温州市政府通报。温州市委、市政府对出租房和合用场所消防安全专项整治高度重视,多次部署。但浙南产业集聚区、沙城街道落实不力,致使辖区内火灾隐患没有及时消除。市委、市政府多次部署强调安全工作,且沙城街道还处在综治黄牌挂牌整治期间,但浙南产业集聚区、沙城街道、相关部门领导及人员仍然没有引起重视,导致发生了“8·24”较大火灾责任事故。

事故调查组对乡镇层面相关责任人提出的处理建议:

王某某,沙城街道办事处聘用人员、永阜村网格员,没有按照《网格员出租房消防安全六大责任》和网格化工作要求开展工作,存在严重失职行为。对此负有直接责任,给予其开除党籍处分,并解除劳动关系。

王某某,沙城街道永阜村网格员,没有按照《网格员出租房消防安全六大责任》和网格化工作要求开展工作,存在失职行为。对此负有直接责任,给予其开除党籍处分。

王某某,沙城街道永阜村村委委员、消防安全员,没有按照《消防安全网格化管理工作》要求履行职责。对此负有直接责任,给予其留党察看两年处分。

孔某某,沙城街道永阜村村委会主任,没有按照《消防安全网格化管理工作》要求履行职责。对此负有直接责任,给予其撤销党内职务处分(因其没有党内职务,给予其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蔡某某,沙城街道永阜村党支部书记,没有按照《消防安全网格化管理工作》要求履行职责。对此负有直接责任,给予其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董某某,消防工作站聘用人员,不正确履行消防安全排查、督促整改工作职责。对此负有直接责任,解除劳动关系。

张某某,沙城街道消防工作站站长,不正确履行消防安全排查核查、督促整改工作职责。对此负有直接责任,给予其撤销党内职务处分(因其没有党内职务,给予其党内严重警告处分),同时撤销行政职务。

朱某某,担任综治办专职副主任期间(2016年8月11日至今临时分管消防安全工作),不正确履行消防安全排查工作和监管职责。对此负有主要领导责任,给予其留党察看一年处分。

郑某,沙城街道党工委委员、人武部长,没有按照《网格员出租房消防安全六大责任》要求开展工作,对联系网格的消防安全工作疏于监管。对此负有主要领导责任,给予其留党察看两年处分。

郑某某,现任海城街道办事处主任,其担任沙城街道党工委副书记期间(2013年2月至2016年8月10日),不正确履行分管消防安全工作职责。对此负有主要领导责任,给予其留党察看一年处分。

叶某某,沙城街道办事处主任,没有按照《温州市消防工作岗位职责说明书》要求履行职责、疏于监管。对此负有主要领导责任,给予其撤销党内职务处分,同时撤销行政职务。

潘某某,沙城街道党工委书记,没有按照《温州市消防工作岗位职责说明书》要求履行职责、疏于监管。对此负有主要领导责任,给予其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张某某,派出所辖区民警,不正确履行流动人口管理工作职责。对此负有监管责任,给予其行政记过处分。

朱某,浙南产业集聚区管委会党委委员、副主任,对分管消防安全工作履职不到位,在不符合消防安全标准的永强大道1672号房屋出租存续期间,没有监管到位。对此负有主要领导责任,给予其党内警告处分。

金某某,浙南产业集聚区管委会党委委员、副主任,对分管消防安全工作履职不到位,在市委市政府重点强调安全工作的情况下,仍对消防安全工作监管不严。对此负有主要领导责任,给予其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浙江省应急管理厅网站,2016-09-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