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消防组织职责
2025年09月27日
第三章 社会消防组织职责
第十三条 专职消防队履行下列职责:
(一)开展火灾扑救和应急救援;
(二)开展责任区内的防火巡查,督促有关单位和个人消除火灾隐患;
(三)开展消防安全宣传教育;
(四)配合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对志愿消防队进行业务指导。
志愿消防队参与本单位和邻近单位的火灾扑救和应急救援,开展防火巡查、消防安全宣传教育等工作。
第十四条 社会消防组织在防火巡查中发现火灾隐患,有权要求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及时改正;对不改正的,应当报告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或者当地公安派出所。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或者当地公安派出所接到报告后,应当及时处理。
第十五条 专职消防队应当制定业务训练计划并组织实施。专职消防队应当严格执行执勤制度,落实执勤人员,完成执勤任务。
专职消防队的执勤、灭火、应急救援、业务训练,参照公安消防队执勤和训练的有关规定执行。
志愿消防队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开展有针对性的业务训练,提高扑救火灾的技能。
第十六条 社会消防组织应当定期维护保养消防装备、器材,确保完好有效。
社会消防组织的消防车、消防艇、泵等应当定期进行检查,每月不少于2次,并制作检查记录。
第十七条 专职消防队接到火灾报警或者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的调派命令后,必须立即赶赴现场,进行灭火救援。
社会消防组织在火灾扑救、应急救援以及其他消防活动中,必须服从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的统一指挥。
社会消防组织的消防车、消防艇前往执行火灾扑救或者其他灾害事故的应急救援任务时,不受行驶速度、行驶路线、行驶方向和指挥信号的限制;其他车辆、船舶以及行人必须让行,不得穿插、超越。交通管理指挥人员应当保证消防车、消防艇迅速通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