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住宿与经营合用场所消防安全要求
2025年09月27日
浙江省住宿与经营合用场所消防安全要求
浙消函〔2021〕53号
住宿、经营用途设置在同一连通空间内的场所为住宿与经营合用场所。
一、不得设置在木结构或砖木结构建筑、违法建筑(含危房)内,不得设置在地下室或者半地下室。
二、不得经营、使用甲、乙类火灾危险性物品(包括因工艺需要加热,可能导致热蒸汽闪点低于60℃的丙类液体)。经营性餐饮部分必须使用燃气的,应使用燃气安全智能控制等技防设施,并符合相关技术规范要求。
三、住宿部分应当采用砖墙、钢筋混凝土实体墙或者其他有效防火分隔措施将其与经营部分完全隔开,确保经营部分发生火灾时烟气不向住宿部分蔓延;住宿区域必须设置独立通向室外的安全出口。
四、配置符合要求的漏电保护装置、“灭弧式”空气开关,电气线路不得使用花线(麻花线)且必须采用不燃或难燃套管保护,电气设备、线路及其配电装置不得直接设置在可燃材料上,配电装置应设置在配电箱内。
五、不得在外窗、阳台等部位设置金属栅栏或者广告牌。当必须设置时,广告牌主体不得使用易燃材料,应在金属栅栏或者广告牌上设置易于从内部开启的逃生窗口,逃生窗口净高度不得小于1米、净宽度不得小于0.8米、下沿距室内地面高度不得大于1.2米。
六、按每75平方米不少于1具4公斤及以上的ABC干粉灭火器标准配备灭火器,每处至少配备2具。
七、住宿与经营合用场所密集的危险区域鼓励安装“灭弧式”智慧用电等技防设施、感烟探测报警器和辅助疏散逃生设施,电动自行车充电装置应设置在室外安全区域。
八、经营从业人员应经消防安全培训后上岗,掌握基本的火灾预防、初起火灾扑救及疏散逃生常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