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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机关是否在任何情况下均不得自行收缴罚款?
原则上作出罚款决定的行政机关和收缴罚款的机构是分离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不得自行收缴罚款。但在符合一定条件下,执法人员可以当场收缴罚款。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六十八条、第六十九条规定,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对公民处以200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3000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的,可以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法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可以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机关执法人员可以当场收缴罚款:(1)依法给予100元以下罚款的;(2)不当场收缴事后难以执行的;(3)在边远、水上、交通不便地区,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依法作出罚款决定后,当事人到指定的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确有困难,经当事人提出,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可以当场收缴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