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申请行政复议的,如何确定行政复议机关?

17 对具体 行政行为不服申请行政复议的,如何确定行政复议机关?

不同的行政机关对行政相对人可作出不同的具体行政行为。由于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不同,当行政相对人对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时,受理其行政复议申请的机关也是不一样的。

(1)对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向该部门的本级人民政府或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对海关、金融、国税、外汇管理等实行垂直领导的行政机关和国家安全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只能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

(2)对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地方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对省、自治区人民政府依法设立的派出机关所属的县级地方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向其该派出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3)对国务院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向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国务院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4)对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法设立的派出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向设立该派出机关的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5)对政府工作部门依法设立的派出机构依照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以自己的名义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向设立该派出机构的部门或者该部门的本级地方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6)对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向直接管理该组织的地方人民政府、地方人民政府工作部门或者国务院部门申请行政复议。

(7)对两个或者两个以上行政机关以共同的名义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向其共同上一级行政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8)对被撤销的行政机关在撤销前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向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有上述第四项至第八项所列情形之一的,申请人也可以向具体行政行为发生地的县级地方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