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 对国家秘密载体的
管理,应严防出现哪些行为?
《保守国家秘密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国家秘密载体的制作、收发、传递、使用、复制、保存、维修和销毁,应当符合国家保密规定。绝密级国家秘密载体应当在符合国家保密标准的设施、设备中保存,并指定专人管理;未经原定密机关、单位或者其上级机关批准,不得复制和摘抄;收发、传递和外出携带,应当指定人员负责,并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
《保守国家秘密法》第二十五条规定,机关、单位应当加强对国家秘密载体的管理,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1)非法获取、持有国家秘密载体;(2)买卖、转送或者私自销毁国家秘密载体;(3)通过普通邮政、快递等无保密措施的渠道传递国家秘密载体;(4)邮寄、托运国家秘密载体出境;(5)未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携带、传递国家秘密载体出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