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务员或公务员集体在什么情况下,可给予奖励?
情境再现
费兴耀,上海市公安局长宁分局新华路派出所社区民警。曾荣获全国先进工作者、全国特级优秀人民警察、全国优秀人民警察;上海市劳动模范、上海市人民满意公务员、上海市优秀共产党员、上海市“东方卫士”等荣誉称号;曾荣立一等功1次,二等功1次,三等功8次。费兴耀是一名普通的社区民警,他的管段是典型的“上海新里弄”,辖区居民1300多户,新老住宅并存,中外居民共居。多年来他扎根社区,向所有居民公布BP机号码,承诺“有呼必回,有求必应”。为适应新形势的需要,他在实有人口管理工作中独创“上门联系法、簿册梳理法、分类管理法、提前介入法”的工作法,取得了突出成绩,被公安部在全国推广;他情系百姓,始终关注辖区平安,根据社区治安特点,在每条弄堂建立居民自治小组,推行了“24小时全天候”防范模式,完善小区防范措施。在经费紧张的情况下,自己出钱组建地区夜间护卫队。费兴耀以全心全意的真情付出赢得了辖区居民的信任和支持,被誉为“当代马天民”,是上海新一代社区民警的杰出代表。他作为一名公务员,在工作中表现突出,有显著的成绩和贡献,多次被评为全国特级优秀人民警察、全国优秀人民警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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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务员作为国家公职人员,依法履行职务。在公务员群体中对表现突出的人或集体给予奖励,这不仅可激发他们的工作热情,还能起到模范带头作用,创造更好的工作成绩。奖励坚持定期奖励与及时奖励相结合,精神奖励与物质奖励相结合、以精神奖励为主的原则。《公务员法》第五十二条规定,公务员或者公务员集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奖励:(1)忠于职守,积极工作,勇于担当,工作实绩显著的;(2)遵纪守法,廉洁奉公,作风正派,办事公道,模范作用突出的;(3)在工作中有发明创造或者提出合理化建议,取得显著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的;(4)为增进民族团结、维护社会稳定做出突出贡献的;(5)爱护公共财产,节约国家资财有突出成绩的;(6)防止或者消除事故有功,使国家和人民群众利益免受或者减少损失的;(7)在抢险、救灾等特定环境中做出突出贡献的;(8)同违法违纪行为作斗争有功绩的;(9)在对外交往中为国家争得荣誉和利益的;(10)有其他突出功绩的。该法第五十三条规定,奖励分为:嘉奖、记三等功、记二等功、记一等功、授予称号。对受奖励的公务员或者公务员集体予以表彰,并对受奖励的个人给予一次性奖金或者其他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