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务员的录用程序是什么?
根据《公务员录用规定》第三条的规定,公务员录用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贯彻新时代中国共产党的组织路线和干部工作方针政策,突出政治标准,坚持下列原则:(1)党管干部;(2)公开、平等、竞争、择优;(3)德才兼备、以德为先,五湖四海、任人唯贤;(4)事业为上、公道正派,人岗相适、人事相宜;(5)依法依规办事。录用公务员,采取公开考试、严格考察、平等竞争、择优录取的办法。录用政策和考试内容应当体现分类分级管理要求。
录用公务员,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1)发布招考公告,招录机关根据队伍建设需要和职位要求,提出招考的职位、名额和报考资格条件,拟订录用计划。公务员主管部门依据招考工作方案,制定招考公告,面向社会发布。招考公告应当载明招录机关、招考职位、名额和报考资格条件;报名方式方法、时间和地点;报考需要提交的申请材料;考试科目、时间和地点以及其他须知事项。(2)报名与资格审查,报考者应当向招录机关提交报考申请材料,报考者提交的申请材料应当真实、准确、完整。招录机关根据报考资格条件对报考申请进行审查,确认报考者是否具有报考资格。资格审查贯穿录用全过程。(3)考试,公务员录用考试采取笔试和面试等方式进行,考试内容根据公务员应当具备的基本能力和不同职位类别、不同层级机关分别设置,重点测查用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指导分析和解决问题的能力。(4)体检,招录机关按照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的规定,根据报考者考试成绩由高到低的顺序确定体检人选,并进行体检。(5)考察,招录机关根据报考者的考试成绩等确定考察人选,并进行报考资格复审和考察。(6)公示,招录机关根据报考者的考试成绩、体检结果和考察情况等,择优提出拟录用人员名单,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不少于五个工作日。(7)审批或备案,中央机关及其直属机构拟录用人员名单应当报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备案;地方各级招录机关拟录用人员名单应当报省级或者设区的市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审批。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可以对上述程序进行调整。(https://www.daowen.com)
新录用的公务员试用期为一年。试用期满合格的,新录用公务员试用期满考核合格的,招录机关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予以任职定级。予以任职;不合格的,取消录用。民族自治地方录用公务员,依照法律和有关规定执行。具体办法由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