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机关作出的复议决定有哪些?

21 行政复议机关作出的复议决定有哪些?

行政相对人申请行政复议,复议机关受理后,须对被申请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并最终由行政复议机关作出行政复议的决定。行政复议机关应根据不同的情况作出不同的行政复议决定。(1)被申请人的具体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的,行政复议机关决定维持。(2)被申请人不履行法定职责的,行政复议机关决定被申请人在一定期限内履行。(3)被申请人的具体行政行为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适用依据错误的;违反法定程序的;超越或者滥用职权的;具体行政行为明显不当的,行政复议机关决定撤销、变更或者确认该具体行政行为违法。决定撤销或者确认该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的,可以责令被申请人在一定期限内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4)当被申请人不按照法律规定提出书面答复、提交当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的,视为该具体行政行为没有证据、依据,行政复议机关决定撤销该具体行政行为。(5)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决定驳回行政复议申请:申请人认为行政机关不履行法定职责申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机关受理后发现该行政机关没有相应法定职责或者在受理前已经履行法定职责的;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后,发现该行政复议申请不符合《行政复议法》和《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规定的受理条件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