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务员辞去公职或者退休后有哪些限制?
情境再现
甲市王某原是市商务局对外贸易处副处长,退休后第二年,到其原主管的国有贸易公司任董事长。经人反映,当地组织人事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但王某认为自己已经退休,能够利用专业知识为社会服务,既可丰富自己的晚年生活,也增加了个人收入,不愿辞去董事长职务,后来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对其进行了查处。
法律分析
为了防止公务员在辞职或退休后,利用原来在单位中的人际关系为自己谋取利益,《公务员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公务员辞去公职或者退休的,原系领导成员、县处级以上领导职务的公务员在离职3年内,其他公务员在离职2年内,不得到与原工作业务直接相关的企业或者其他营利性组织任职,不得从事与原工作业务直接相关的营利性活动。公务员辞去公职或者退休后有违反前述规定行为的,由其原所在机关的同级公务员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管部门没收该人员从业期间的违法所得,责令接收单位将该人员予以清退,并根据情节轻重,对接收单位处以被处罚人员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https://www.daowen.com)
《公务员辞去公职规定》第十六条规定,公务员辞去公职的,原系领导成员、县处级以上领导职务的公务员在离职3年内,不得接受原任职务管辖地区和业务范围内的企业、中介机构或者其他营利性组织的聘用,不得从事与原任职务管辖业务直接相关的营利性活动;其他公务员在离职2年内,不得接受与原工作业务直接相关的企业、中介机构或者其他营利性组织的聘用,不得从事与原工作业务直接相关的营利性活动。这里的原任职务,是指公务员辞去公职前3年内担任过的领导职务;原工作业务,是指公务员辞去公职前3年内从事过的工作业务。
本案中,根据《公务员法》对领导成员的公务员辞去公职或者退休后的限制性规定,因王某原是甲市商务局对外贸易处副处长,属于领导级别;他退休后的第二年到与原工作业务直接相关的企业任职,违反了《公务员法》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