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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机关作出强制执行决定前应当履行什么程序?
行政机关依法作出行政决定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机关决定的期限内按期履行义务。如果当事人未按期履行义务,具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应按照规定强制执行。《行政强制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行政机关作出强制执行决定前,应当事先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行政机关不得未经催告直接作出强制执行的决定。催告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并载明下列事项:(1)履行义务的期限;(2)履行义务的方式;(3)涉及金钱给付的,应当有明确的金额和给付方式;(4)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权和申辩权。当事人在收到催告书后,作出强制执行决定前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这可以让行政机关了解当事人为什么没有按期履行义务,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行政机关应当采纳。对经催告仍不履行义务,又无正当理由的,行政机关可以作出强制执行的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