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 当存在共同赔偿义务机关时,能否只向其中一个赔偿义务机关要求赔偿?
有时因行使行政权力而侵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行政机关不止一个,可能会有两个或者多个。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请求行政赔偿的过程中,是否一定要向共同的行政赔偿义务机关同时请求赔偿。《国家赔偿法》第十条规定,赔偿请求人可以向共同赔偿义务机关中的任何一个赔偿义务机关要求赔偿,该赔偿义务机关应当先予赔偿。也即当存在共同赔偿义务机关时,赔偿请求人既可以向共同的赔偿义务机关请求赔偿,也可以向共同赔偿义务机关中的一个赔偿义务机关请求赔偿,赔偿请求人可以自由选择。如果赔偿请求人只向一个行政赔偿义务机关要求赔偿,该行政赔偿义务机关不得以赔偿请求人未向其他行政赔偿义务机关要求赔偿为理由而拒绝赔偿。被要求赔偿的赔偿义务机关应当对赔偿请求人给予赔偿。例如,市监局和环保局在共同行使行政权力时,侵害了甲的合法权益并造成了损害,甲只向市监局要求赔偿,市监局不得拒绝且应当给予甲赔偿。(https://www.daowen.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