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察对象对监察决定不服的,如何处理?

9 监察对象对监察决定不服的,如何处理?

《监察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监察对象对监察机关作出的涉及本人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处理决定之日起一个月内,向作出决定的监察机关申请复审,复审机关应当在一个月内作出复审决定;监察对象对复审决定仍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复审决定之日起一个月内,向上一级监察机关申请复核,复核机关应当在二个月内作出复核决定。复审、复核期间,不停止原处理决定的执行。复核机关经审查,认定处理决定有错误的,原处理机关应当及时予以纠正。

由此,监察对象对监察决定不服的有申请复审、复核的权利。申请复审、复核也有一定期限的限制。例如,王某被监察机关给予记大过的政务处分,王某不服该决定,其可以在收到处理决定之日起一个月内,向作出决定的监察机关申请复审,对复审决定仍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复审决定之日起一个月内,向上一级监察机关申请复核。(https://www.daowen.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