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 在刑事赔偿案件中,如何确定赔偿义务机关?
侦查、检察、审判机关以及看守所、监狱管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有取得赔偿的权利。
(1)当侦查、检察、审判机关以及看守所、监狱管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赔偿义务机关为侦查、检察、审判机关以及看守所、监狱管理机关。(2)当对公民采取拘留措施,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给予国家赔偿,赔偿义务机关为作出拘留决定的机关。(3)当对公民采取逮捕措施后决定撤销案件、不起诉或者判决宣告无罪,赔偿义务机关为作出逮捕决定的机关。(4)当再审改判无罪,赔偿义务机关为作出原生效判决的人民法院。(5)当二审改判无罪,以及二审发回重审后作无罪处理,赔偿义务机关为作出一审有罪判决的人民法院。(https://www.daowen.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