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机关与当事人之间达成执行协议,行政机关是否还能强制执行?
2026年02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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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机关与当事人之间达成执行协议,行政机关是否还能强制执行?
《行政强制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实施行政强制执行,行政机关可以在不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的情况下,与当事人达成执行协议。执行协议可以约定分阶段履行;当事人采取补救措施的,可以减免加处的罚款或者滞纳金。因此,行政机关和当事人之间可以就实施行政强制执行达成执行协议。执行协议不是由行政机关单方作出的行政决定,而是行政机关与当事人之间自愿协商达成的,共同约定协议的内容。虽然执行协议是执行机关与当事人之间自愿达成的,但协议的内容也是有限制的,行政机关不能放弃自身的职责,更不能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
《行政强制法》第四十二条第二款规定,执行协议应当履行。当事人不履行执行协议的,行政机关应当恢复强制执行。一旦达成执行协议,当事人就应当按照执行协议的内容履行义务,行政机关在当事人未违反执行协议的情况下不得强制执行。例如,执行协议中约定分阶段履行,当事人分了三个阶段履行,当事人在第一阶段规定的时间内履行了义务,虽然第二阶段、第三阶段的内容还未履行,但未到执行协议约定的时间,行政机关不得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