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应当遵守哪些规定?
2026年02月11日
13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应当遵守哪些规定?
情境再现
某市客运管理处对王某作出暂扣凭证,扣押王某驾驶的汽车一辆。暂扣凭证主要内容为:“王某在无车辆运营证的情况下,从A地拉载乘客5人到B地,并议价收费120元。该行为违反了《某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条例》的规定,并据此对该车辆进行暂扣。”某市客运管理处在实施扣押车辆之前未向该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经批准,事后也未补办批准手续。在实施扣押车辆时,未制作扣押清单也未当场向王某交付。某市客运管理处的扣押行为违反了法律规定。
法律分析
根据《行政强制法》第十八条的规定,一般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应遵循以下规定:(1)实施前须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经批准;(2)由两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实施;(3)出示执法身份证件;(4)通知当事人到场;(5)当场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6)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7)制作现场笔录;(8)现场笔录由当事人和行政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当事人拒绝的,在笔录中予以注明;(9)当事人不到场的,邀请见证人到场,由见证人和行政执法人员在现场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10)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程序。
根据《行政强制法》第十九条的规定,情况紧急,需要当场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补办批准手续。行政机关负责人认为不应当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应当立即解除。
实施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应该当场告知或者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后立即通知当事人家属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行政机关、地点和期限。在紧急情况下当场实施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的,在返回行政机关后,应当立即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补办批准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