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公务员地域回避?
2026年02月11日
22 什么是公务员地域回避?
地域回避是指担任乡级机关、县级机关及其有关部门主要领导职务的公务员,不得在自己的原籍和其他不宜任职的地区担任一定级别的公职的制度。《公务员法》第七十五条规定,公务员担任乡级机关、县级机关、设区的市级机关及其有关部门主要领导职务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实行地域回避。《公务员回避规定》第十一条规定,公务员担任乡(镇)党委和政府主要领导职务的,应当实行地域回避;公务员不得在本人成长地担任县(市)党委和政府主要领导职务,一般不得在本人成长地担任市(地、盟)党委和政府主要领导职务。公务员不得在本人成长地担任县(市)纪委监委、组织部门、法院、检察院、公安部门主要领导职务,一般不得在本人成长地担任市(地、盟)纪委监委、组织部门、法院、检察院、公安部门主要领导职务。民族自治地方的少数民族领导干部的地域回避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并结合本地实际执行。
地域回避适用的人员范围是乡级机关、县级机关、设区的市级机关及其有关部门主要领导,如法院院长、检察院检察长、公安局长等。地域回避的主要目的是通过限制公务员在本籍或原籍任职,尽量避免亲属关系对工作的干扰,避免熟人社会关系,为公务员提供了一个好的社会环境。例如,小刘是A县人,其在法院系统工作,则不能担任A县人民法院的院长。还需注意的是,在实行地域回避时,也要处理好与民族区域自治的关系,要善于做好人员的调整工作。(https://www.daowen.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