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行政赔偿中,如何确定赔偿义务机关?
2026年02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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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赔偿中,如何确定赔偿义务机关?
行政赔偿义务机关是指依法履行行政赔偿义务,接受行政赔偿请求,支付行政赔偿费用,参加行政赔偿诉讼的行政机关或者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
当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行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赔偿义务机关为该行政机关。当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在行使授予的行政权力时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赔偿义务机关为被授权的组织。当受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或者个人在行使受委托的行政权力时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赔偿义务机关应是委托的行政机关,而不是受托的组织或个人。
当两个以上行政机关共同行使行政职权时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赔偿义务机关是共同行使行政职权的行政机关。赔偿义务机关被撤销的,赔偿义务机关是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没有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的,赔偿义务机关就是撤销该赔偿义务机关的行政机关。经复议机关复议的,最初造成侵权行为的行政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但复议机关的复议决定加重损害的,复议机关对加重的部分履行赔偿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