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事项不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23 哪些事项不属于 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行政诉讼法》第十三条规定,人民法院不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下列事项提起的诉讼:(1)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2)行政法规、规章或者行政机关制定、发布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行政机关针对不特定对象发布的能反复适用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属于抽象的行政行为,不能提起行政诉讼。(3)行政机关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任免等决定。行政机关对其工作人员的人事任免等属于内部行政行为,不能提起行政诉讼。(4)法律规定由行政机关最终裁决的行政行为。例如,根据国务院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行政区划的勘定、调整或者征收土地的决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认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行政复议决定为最终裁决,不得提起行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