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情况属于行政复议前置事由?
2026年02月11日
20 哪些情况属于
行政复议前置事由?
行政复议前置是指行政相对人对行政机关作出的某些特定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在选择救济的途径时,应当先选择向行政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而不能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如果经过行政复议之后,行政相对人对复议决定仍不服,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1)《行政复议法》第十四条规定,对国务院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国务院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也可以向国务院申请裁决,国务院依照《行政复议法》的规定作出最终裁决。在该条文中,行政复议是前置程序,但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行政相对人不一定是通过诉讼来进行救济,其还可以申请国务院裁决。(2)《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一款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已经依法取得的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应当先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这是对自然资源确权争议的行政复议前置的规定。行政复议前置可以将纠纷先在行政机关内部解决,这样有利于减轻行政相对人的诉讼成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