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职人员有哪些情形时,可以从轻或者减轻给予政务处分?

12 公职人员有哪些情形时,可以从轻或者减轻给予政务处分?

监察机关应当按照管理权限,加强对公职人员的监督,依法给予违法的公职人员政务处分。给予公职人员政务处分,坚持党管干部原则,集体讨论决定;坚持法律面前一律平等,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给予的政务处分与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危害程度相当;坚持惩戒与教育相结合,宽严相济。《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十一条规定,公职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给予政务处分:(1)主动交代本人应当受到政务处分的违法行为的;(2)配合调查,如实说明本人违法事实的;(3)检举他人违纪违法行为,经查证属实的;(4)主动采取措施,有效避免、挽回损失或者消除不良影响的;(5)在共同违法行为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6)主动上交或者退赔违法所得的;(7)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从轻或者减轻情节。

公职人员违法行为情节轻微,且具有上述规定的情形之一的,可以对其进行谈话提醒、批评教育、责令检查或者予以诫勉,免予或者不予政务处分。公职人员因不明真相被裹挟或者被胁迫参与违法活动,经批评教育后确有悔改表现的,可以减轻、免予或者不予政务处分。(https://www.daowen.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