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滥用职权罪?
滥用职权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故意超越职权,违法决定、处理其无权决定、处理的事项,或者违反规定处理公务,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该罪的犯罪主体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该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机关的正常活动;该罪的主观方面是故意;该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超越职权,违法决定、处理其无权决定、处理的事项,或者违反规定处理公务,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根据《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的规定,犯滥用职权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刑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渎职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与盗窃、抢劫、诈骗、抢夺机动车相关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等司法解释,滥用职权罪的具体适用标准如下:
(1)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涉嫌造成死亡1人以上,或者重伤3人以上,或者轻伤9人以上,或者重伤2人、轻伤3人以上,或者重伤1人、轻伤6人以上的;造成经济损失30万元以上的;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其他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情形之一的,属于“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2)涉嫌造成伤亡达到前述规定人数3倍以上的;造成经济损失150万元以上的;造成前述规定的损失后果,不报、迟报、谎报或者授意、指使、强令他人不报、迟报、谎报事故情况,致使损失后果持续、扩大或者抢救工作延误的;造成特别恶劣社会影响的;其他特别严重的情节之一的,属于“情节特别严重”,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https://www.daowen.com)
(3)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有明知是登记手续不全或者不符合规定的机动车而办理登记手续的;指使他人为明知是登记手续不全或者不符合规定的机动车办理登记手续的;违规或者指使他人违规更改、调换车辆档案的;其他滥用职权的行为情形之一的,致使盗窃、抢劫、诈骗、抢夺的机动车被办理登记手续,数量达到3辆以上或者价值总额达到30万元以上的,以滥用职权罪定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实施前述行为,致使盗窃、抢劫、诈骗、抢夺的机动车被办理登记手续,达到前述规定数量、数额标准5倍以上的,或者明知是盗窃、抢劫、诈骗、抢夺的机动车而办理登记手续的,属于滥用职权罪“情节特别严重”,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4)林业主管部门工作人员之外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滥用职权,致使林木被滥伐40立方米以上或者幼树被滥伐2000株以上,或者致使防护林、特种用途林被滥伐10立方米以上或者幼树被滥伐400株以上,或者致使珍贵树木被采伐、毁坏4立方米或者4株以上,或者致使国家重点保护的其他植物被采伐、毁坏后果严重的,或者致使国家严禁采伐的林木被采伐、毁坏情节恶劣的,按照《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的规定以滥用职权罪追究刑事责任。